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
发表时间:2018-09-02 08:57:34 浏览次数:255 分享:
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
公益活动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产物,是公民参与精神的表征。公益活动要生产出有利于提升公共安全、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公共产品。在组织公益活动时,要遵循公德、符合公意,努力形成参与者多赢共益的良好氛围。因而,公益活动至少应包含公民、公共、公德、公意和共益等五个要素。 与流行说法不同,“公益”一词并非是五四运动(1919年)才在中国出现的。“公益”一词至迟在1887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并被使用,且被写入清光绪三十四年(1908年)12月27日颁布的《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》中。而且,在五四运动之前的20世纪初已经有很多以“公益”为名的社团,如禁烟公益会。
西方的教科书里常常提及:公益是一门实践的学问。公益(Istis1ah)也是伊斯兰教法专用语。马立克教法学派辅助立法、司法原则。阿拉伯语“伊斯提斯拉赫”的意译,原意为“公共利益”或“福利”,亦称“麦斯莱哈”(Maslahah)。指法学家在创制律例、教法官在审理案件、决定法律适用时,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,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、原则,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。例如,为了维护社会治安,使人们能够安居乐业,可以不受同态复仇原则(基萨斯)的限制,而将情节恶劣、手段残忍但只谋杀一人的合伙杀人犯全部处以死刑。此方法、原则系对公认的类比方法一种有条件的保留,只限于特殊情况下运用,它反映了重视当地民俗习惯的古代麦地那法学派的司法传统。